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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和中央經濟工作會議、中央金融工作會議精神,落實《關於在有條件的自由貿易試驗區和自由貿易港試點對接國際高標準推進位度型開放的若干措施》和《全面對接國際高標準經貿規則推進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高水平制度型開放總體方案》,近日,中國人民銀行、商務部、金融監管總局、中國證監會、國家外匯局聯合印發《關於金融領域在有條件的自由貿易試驗區(港)試點對接國際高標準推進位度型開放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意見》從允許外資金融機構開展與中資金融機構同類新金融服務、120天內就金融機構開展相關服務的申請作出決定、支援依法跨境購買一定種類的境外金融服務、便利外國投資者投資相關的轉移匯入匯出、完善金融數據跨境流動安排、全面加強金融監管等六方面提出20條政策措施。上述政策措施在上海、廣東、天津、福建、北京自由貿易試驗區和海南自由貿易港等地區,以及黨中央、國務院作出明確部署承擔對外開放重要任務的合作平台先行先試,推動試點地區在更廣領域、更深層次開展探索,實現自由貿易試驗區(港)制度型開放、系統性改革成效、開放型經濟質量的全面提升。
為深入貫徹中央金融工作會議精神,落實《關於在有條件的自由貿易試驗區和自由貿易港試點對接國際高標準推進位度型開放的若干措施》(國發〔2023〕9號文印發)和《全面對接國際高標準經貿規則推進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高水平制度型開放總體方案》(國發〔2023〕23號文印發),現就金融領域在有條件的自由貿易試驗區和自由貿易港等地區(包括上海、廣東、天津、福建、北京自由貿易試驗區和海南自由貿易港等地區,黨中央、國務院作出明確部署、承擔對外開放重要任務的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廣州南沙等面向港澳開放的重要合作平台,以下統稱試點地區)試點對接國際高標準推進位度型開放提出以下意見:
(十五)便利與規範試點地區金融機構數據跨境流動,在國家數據跨境傳輸安全管理制度框架下,探索形成統一的金融數據跨境流動合規口徑,明晰金融數據跨境流動規則,允許試點地區金融機構依法向境外傳輸日常經營所需的數據。可出於保護數據安全和個人資訊安全或者基於審慎考慮,對金融數據跨境傳輸採取管理措施。探索建立金融數據跨境流通“白名單”制度,將試點地區研究成熟並經國家有關部門同意的數據納入“白名單”。結合自由貿易試驗區金融機構數據跨境傳輸需求,研究需要納入數據出境安全評估、個人資訊出境標準合同、個人資訊保護認證管理範圍的數據清單,高效開展金融領域重要數據和個人資訊出境安全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