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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变更许可范围:(1)产品生产工艺装备落后或者产能利用率低,按规定应予淘汰的;(2)最近6个月在全国统一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未开展交易及出口备案的;(3)国家烟草专卖局未核定产能或生产规模的;(4)监督抽查、抽测、检查等发现产品不合格或不符合相关标准或规定且不予改正的;(5)实缴资本不足50万元或者上个会计年度电子烟相关营业收入不足25万元,申请增加新的许可范围的;(6)申请增加内销类许可范围的;(7)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办理情形。
(1)具备资源条件的相关材料,包括:①人员材料,质量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检测人员、生产操作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花名册、学历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劳动合同、培训或考核合格的材料。②场所材料,生产经营场所周边环境、基础设施设备、投资规模等说明材料。③厂房及办公场所材料,厂房、办公场所平面图及物流通道、疏散通道的说明材料,厂房内设置中间仓库的说明材料,生产线工位设置、注油工序防护的说明材料,厂房内检测室、更衣室、卫生间、休息室等生产辅助用房的说明材料。④仓库材料,仓库平面图,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等仓储及码垛规范的说明材料,一般仓库、锂电池仓库、剧毒化学品仓库设置情况的说明材料。⑤安全生产及生产卫生设施材料,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生产经营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采取洁净控制区域的净化系统以及杀菌消毒设备设施清单,空气洁净度检测报告或GMP认证证书。⑥生产设备和检测仪器材料,生产设备清单以及最近一次保养记录,检测仪器清单以及最近一次检定、校准记录,委托检测的应提供与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签订的1年期以上的委外协议及产品检测报告。⑦技术资料,产品及包装设计文档和图纸,标注产品技术参数、制造要求、性能指标等;当年度原料需求、原料使用、产品生产、产品销售、物流发货的计划;生产工艺文件,包括主要工序的工艺参数、生产线布局、工序操作规程;原辅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的工艺标准和作业指导书;原辅料的进货检验规程、生产过程检验规程、生产批次检验规程、产品出厂检验规程,以及最近一次检验记录(报告)。⑧法规标准文件,企业标准化工作制度文件,需包括研标、定标、贯标措施及实施记录;企业执行的技术标准目录及标准封面,按标准开展产品型式试验、例行检验的记录(报告)。
(3)具备保障产品质量安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的技术能力的相关材料,包括:①电子烟生产企业有出口许可范围的,需提供经烟草专卖局见证抽样的出口产品“跌落强度”“防漏液”“雾化物杂质和污染物”“释放物中羰基化合物释放量”符合《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GB 41700)的检验合格报告,或者提供出口产品在出口目的国家或地区合法有效的市场准入文件;有内销许可范围的,需提供内销产品与通过技术审评产品信息一致的说明材料。②雾化物生产企业,需提供内销电子烟产品用雾化物“雾化物杂质和污染物”“雾化物烟碱浓度”符合《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GB 41700)的检验合格报告,需提供出口电子烟产品用雾化物“雾化物杂质和污染物”符合《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GB 41700)的检验合格报告;直接出口雾化物的,需提供雾化物符合出口目的地国家或地区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的检验合格报告。③电子烟用烟碱企业,需提供“烟碱纯度”符合《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GB 41700)的检验合格报告。
(4)住所、生产工厂、成品仓库等生产经营场所合法有效的证件文件,包括:①生产经营场所符合属地政府工业区域(园区)规划要求并取得相应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登记的说明材料或者租赁协议。②生产经营场所符合消防安全管理、生产安全管理的证件文件,若场所二次分隔、装修的还需提供相关消防备案证明文件或最近一次消防主管部门检查记录。③电子烟烟用烟碱生产企业申请人还应提交符合危险化学品管理、排污许可管理的证件文件,雾化物生产企业的申请人还应提交符合剧毒化学品管理、排污许可管理的证件文件。
1.申请人因法定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发生改变的(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除外),应提交新住所产权证等权属材料或者租赁协议(具体要求见本须知“一、(六)5.(4)①”),新住所周边环境、基础设施设备、投资规模等说明(具体要求见本须知“一、(六)5.(1)②”),新住所符合消防安全的材料(具体要求见本须知“一、(六)5.(4)②”),新住所符合危险化学品和剧毒化学品安全资质材料(申请人为电子烟用烟碱企业、雾化物企业还需提交,具体要求见本须知“一、(六)5.(4)③”),以及其他申请材料未发生变化的说明承诺。
2.申请人因许可范围发生改变的,应针对与增加许可范围相对应的产品类型,提交相应订单或合同、产品质量和安全性说明材料(具体要求见本须知“一、(六)5.(3)”)、产能报告及相关资料(具体要求见本须知“一、(六)6”)、电子烟产品商标材料(具体要求见本须知“一、(六)8.(1)”),若涉及生产能力调整变化的还应当提供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产能核定的说明材料(具体要件见本须知“一、(六)2”),以及其他申请材料未发生变化的说明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