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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创新是推动人类社会进步的不竭动力,人才是科技创新的核心要素,企业是科技创新的重要平台。近年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与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对科创工作的部署要求,以预防和化解涉科劳争纠纷为抓手,坚持才企平衡保护理念,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高质量法治保障。此次联合发布的涉科劳争典型案例八则,涉及“调裁审一体化”助力科技企业渡过难关、人工智能领域竞业限制范围、隐蔽违反竞业义务、高管保密义务履行、外籍高管合同解除等热点问题。希望通过案例的发布,达到惠企助才、减少纠纷、凝聚科创向心力的作用。
某医疗公司为生产、销售医疗设备的上市公司,业务涉及全球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在研技术类别为全身应用超声、探头技术、人工智能云平台、超声远程诊断。周某系该公司开发部首席软件科学家,双方签订竞业限制合同,约定竞业限制地域为全球,竞业限制范围为具有竞争关系的业务,包括同类产品、同类业务以及相关性产品或业务。周某离职后,双方就竞业限制合同的履行产生争议。经仲裁前置程序后,周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其竞业限制地域为中国境内;行业范围为与某医疗公司实际生产或经营的超声医学影像设备研发、制造和销售存在竞争性关系的企业;竞业限制合同中超出上述地域和行业的约定对其不发生约束力。诉讼中,双方均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就医学影像领域中多模态下的算法迁移技术问题进行陈述。
本案为前沿医疗人工智能领域的竞业限制案件,涉及大数据、算法、模型、通用技术等专业技术,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范围包括相似或相关业务、地域约定在全球,并由此产生争议。人工智能研发领域竞业限制约定如何界定合理性,司法的回应关系到全球前沿技术人才的流动与科技型企业的核心利益保护如何平衡的问题。本案综合考虑劳动者的专业知识背景、科技型企业人才依赖程度以及科学研究周期性较长、科技创新的不可预见性特点,首次对地域范围为全球、同业竞争业务包括相似性产品的约定予以司法肯定,尊重了双方的意思自治。
张某系材料工程领域博士,在某光电公司从事材料研发工作,双方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违约金100万元。在职期间,张某曾参与某光电公司与J公司的合作项目,该项目为基于铅基钙钛矿的可见光/红外光探测器研发及直接式X光探测器研发,该项目因缺乏技术积累、硬件支持等停滞。后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张某入职某医疗设备公司,担任首席技术官,张某将其入职情况告知某光电公司,某光电公司向张某按月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后张某在某医疗设备公司基于铜基钙钛矿材料成功研发X光医用探测器。某光电公司认为张某违反竞业限制协议,要求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并支付违约金,该案经仲裁前置后诉至法院。
某混动公司的主要业务为商用车混合动力系统的开发,主要产品为商用车混合动力系统集成,客户对象为混合动力商用车的制造商。宋某在职期间为应用层软件开发工程师,双方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竞业限制范围为电机及其控制器相关开发的公司。后宋某入职某新能源动力公司,该公司主要业务为乘用车新能源动力系统的开发,主要产品为纯电动乘用车的动力系统,主要客户为集团内部乘用车制造公司。某混动公司认为宋某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经仲裁前置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宋某立即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从在职的竞业单位离职;2.判令宋某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60386.2元,并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1817280元、律师费损失50000元。
随着市场竞争日益激烈,技术创新关乎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对用人单位而言,竞业限制是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手段,竞业限制可从预防角度遏制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从社会角度而言,也可以保障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在产品优化、市场服务的竞争中反向促进技术进步。对于违反竞业限制的行为,司法的震慑作用也有助于引导诚实信用科技创新氛围的形成。该案例引导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合理使用竞业限制这把“双刃剑”,动态平衡各方利益,减少劳资纠纷,促进技术创新、维护市场良性竞争。
王某系某科技公司事业部运营副总和企业管理部负责人。双方签订员工保密协议约定:王某在任职期间对某科技公司的经营方针、投资决策意向、技术方案、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科研成果等负有保密义务。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办公文件资料应放置在公司文件服务器上,不得保存在员工电脑本地。在职期间,王某每天对某科技公司的相关资料进行截屏,截屏所涉资料涉及员工保密协议中约定的文件,后王某申请离职。某科技公司就数据截取情况与王某谈话,王某认可存在截屏行为但抗辩系为工作便利。某科技公司以王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后某科技公司起诉要求王某支付违反保密协议的违约金200万元、赔偿损失260万元及律师费4.8万元。
商业秘密是公司重要的生产要素,在市场竞争中具有决定性的作用。企业为保持其先发优势和市场占有率需要付出大量的人力和财力,而企业高管因其所在的职位决定了其有可能接触大量的技术秘密等商业秘密,故公司会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的方式对保密内容、保密范围、权利义务进行约定,并为此支付高额的保密费,避免人员流动、人才流失给公司带来的泄密风险。本案一方面明确劳动者违反保守商业秘密义务的责任形式,另一方面也警示劳动者保守商业秘密,构建和谐发展的劳动关系。
锡山区某科技公司聘用生产部经理,对岗位要求为:1.十年以上钣金(非标)行业生产管理经验;2.熟练掌握SW、CAD等绘图软件;3.能解决钣金机架类、机加工件类、非标钣金件等工艺难题;4.对镜面不锈钢制作工艺熟悉。边某应聘进入某科技公司,担任生产部经理岗位,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1个月。边某入职第一天,公司想实际了解边某是否具有解决工艺难题的能力,请其现场操作拆图,但边某一口拒绝,并称拆图等同于钣金工程师,不属于生产部经理工作范畴。经双方多次协商沟通,边某仍拒绝拆图。次日,科技公司告知边某不符合录用条件并解除劳动关系。边某不服,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