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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日本在罪的认定时还有很多困难。举一个例子,法律上定义,就是男性生殖器强行插入女性生殖器,但在实际操作中,日本法官遇到很多问题,比如对象是男性,案犯实施的话,那么这就不是罪,而是根据案件的轻重,判为强制猥亵罪。2003年东京多摩市发生了一起连续施暴妇女的案件,警方调查时发现,犯罪分子是从女性的肛门侵犯女性,警方与检察方经过长时间讨论,最后认定此案只能用强制猥亵致伤罪,而不能用罪,根本理由就是犯罪者在被调查时陈述,自己只爱针对女性肛门,如此,警方也只能给他一个猥亵罪——两个罪的判决程度完全不同,猥亵致伤罪的最高刑期与罪的最高刑期要差一个等级,总之一句话,这名罪犯逃脱了最严重的惩罚。
一般来说,偷盗可以计算财务损失,一般的伤害罪也能通过各种治疗费用来衡量损失,但带来的伤害难以计算,除了肉体上的伤害,还要考量心理伤害,所以日本对案的判决很少满意。日本“一般伤害罪”大概判有期徒刑2年以下或罚款50万日元,“一般伤害罪”就是没有严重受伤,而伤害罪(伤人致伤)大概判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罚款50万日元。强制猥亵罪是6个月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一般是指受到胁迫下进行的猥亵,而罪最起码3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与中国不同,日本强制猥亵罪或者罪,只有被害人向警方报案才是,如果被害人不告或者撤销指控,就不算犯罪,这点在其他国家或许不会被接受。
据说,在明治时代以前日本很少有案,因为当时有公开明确的性产业。在大家的印象中,日本的性产业非常发达,但其实日本没有名义上的性产业,只是存在很多灰色的性产业(比如风俗店),所以有一些人认为,这里有很大的改进空间。日本案多发,但性教育并没有跟上来,现在所谓的性教育就是性行为知识的教育,很少涉及到性行为发生后的怀孕生子问题、尊重女性的问题,如果能够增加这部分内容,相信对于学生随意的性行为会有一定的约束作用。